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经省大数据管理局立项批复的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或者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的项目,不包含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依托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第二章 项目初步验收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项目归档文件应当图文清晰完整、内容真实可靠、评价客观准确、批签印章齐全。项目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或正本,确须使用复制件归档时,应加盖原件单位公章或档案证明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参照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自行组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及业务领域等专家,以评审会形式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如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也可分批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六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出具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出具密级确定材料。
第七条 未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不得上线试运行。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预审管理
第八条 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 3 个月以上至 6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商请省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参照本规范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非涉密项目均应当按照省大数据管理局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与共享。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商请省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档案前,应当完成项目档案归档和验收工作。项目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在竣工验收前向省档案局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非涉密项目应在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档案、系统有效访问地址等信息,省大数据管理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商请函后,基于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组织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预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意见,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涉密项目的竣工验收预审严格按保密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中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测评、测试,并出具相应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出具测评结论达到“中”(含以上)的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自本规范执行之日起,通过立项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出具测评通过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出具测评结论达到“基本合格”及以上的分级保护测评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预审合格后,方可列入竣工验收计划。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列入竣工验收计划后,一般情况下,省大数据管理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确保验收当天所有软件、硬件、购买服务内容等均可抽验,抽验率应满足样本合理分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地点集中的项目,应当全面验收软件功能模块、硬件设备建设和购买服务情况;建设内容多、地点分散的项目(如:建设规模覆盖全省各市县、乡镇、自然村等),抽验率应满足样本合理分布的要求,验收方式经与会专家一致同意后,可灵活采用现场验收或结合远程视频验收方式开展。原则上,抽验率不得低于总量的 70%。建设单位组织做好现场查验记录。
第十七条 非涉密项目通常情况下实行“无纸化”竣工验收。评审专家在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在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提前查阅和下载已分配的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自备移动评审工具(如:笔记本电脑),做好参加现场评审工作的准备。涉密项目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建设单位自备“无纸化”验收环境,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评审过程中,与会专家应当按规范做好现场台账查验,详实记录查验过程。查验台账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评审会采用现场考察、评议和用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出具一式三份专家评审意见书,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专家签字,并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代表现场签字有效。省大数据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作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竣工验收结论,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按期完成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系统功能、性能和相关测评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或购买服务内容达到服务成效,系统试运行安全稳定、实际投入应用成效好,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合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对于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仍存在非关键性问题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但须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商请竣工验收。多次反复整改不达标的,省大数据管理局可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或暂停该单位其他项目立项审批。
(一)建设方向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不一致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政务效率指标实施建设的;
(三)重大变更未完成批复手续、重大决议未组织相关会议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项目实施手续严重不合规的;
(四)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能力、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测评等明确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六)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七)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八)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经竣工验收评审会研究决议为不通过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全部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定制开发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工作;商品化软件采购完成后软件开发商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软件授权书,明确授权对象、产品、用途、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纳入项目跟踪监督和绩效考核。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满 6 个月后,将参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考核。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将和跟踪监督、绩效考核等作为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下一年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的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的项目,应当做好服务能力的考核或对服务能力进行评估。验收内容包括审核服务内容完成情况、服务成效和服务过程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含有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验收。
(一)项目批复为一次性购买服务的,应当在项目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 3 个月以上至6 个月内提请竣工验收;
(二)项目批复为分年度购买服务的,由购买服务单位每年度开展阶段初步验收,在最后一年度服务期满后 3 个月内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不含有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的内容且项目批复为一次性购买的,在服务期满后,可直接提请竣工验收;项目批复为分年度购买的,由购买服务单位每年度开展阶段初步验收,在最后一年度服务期满后 3 个月内提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以个人代表独立第三方,应公平、公正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根据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审质量等职责履行情况,在评审会结束后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打分,纳入评审专家考核体系。评审专家的管理要求参照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验收评审专家有责任根据项目验收实际情况,配合开展项目跟踪监督、绩效考核、项目审计、巡视等的咨询、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项目竣工档案管理与合同尾款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在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更新提交非涉密项目竣工档案,包括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纸质档案归档装订规范,将已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加注电子标记的项目档案打印和装订后移交建设单位。涉密项目按照涉密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实施移交。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以电子档案形式,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省档案局一次性提交项目档案,向省委网信办提交网络安全材料。提交的项目档案包括过程文档(含光盘)、监理文档、项目来往函件、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初验和竣工验收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省大数据管理局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书面意见函后,支付项目合同尾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竣工档案管理与合同尾款支付情况纳入信息化项目跟踪监督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